野草莓運動:集遊法違憲、人權變不見
2008年11月6日早上11點,憂心近期台灣的言論與集會自由開倒車的學生、老師們,開始在行政院前靜坐,主張修改違憲的集會遊行法。11月7日傍晚,在行政院前遭警方以違反集會遊行法為由驅離的學生們,在自由廣場前重新集結,寒流與暴雨趕不走學生捍衛人權普世價值的決心。11月9日晚間,廣場上的學生透過民主表決,將本運動正式定名為“野草莓運動”,高呼“集遊法違憲,人權變不見”,呼籲所有台灣公民不再沉默,挺身保衛台灣得之不易的民主、自由與人權。




最近兩年幾乎不開電視,剛剛不小心點錯程式,打開電視播放,才看到學生靜坐的新聞,知道是針對集會遊行法,原本馬上要趕到台北聲援這個活動,不過昨天金融卡插在提款機忘了抽出來,身上不夠錢去台北,先打電話給阿達請他先支援一下

台灣警察向來不尊重人權,執法專挑小柿子吃,各警局轄區包娼庇賭沒有任何一家分局例外,卻老是躲在小巷子抓違規,或是在聊天室釣魚誘導援交,一般民眾報案時老是被當成犯人審問,最後老被吃案

集會遊行法更是違憲嚴重侵犯人權,尤其政治活動更是選擇性執法,2005年底紅衫軍數十萬人未經申請"可以違法上街",警方未曾做任何驅離動作一般受害者上街總是被強制驅離,動保或環保團體未申請就強制驅離,人民的權益以及尊嚴被惡法強烈侵害了

同樣在2005年底,我也是在台北新光禁食21天的連署活動,我們只有兩個人溫和的連署活動,卻遭受警方違法驅離我沒違法也從不向民代求援,我說到做到,禁食21天就是21天,誰也不准以任何方式違法侵害我的基本人權與尊嚴,最後截斷左手二頭肌做最沉重的抗議,也堅持到最後一天



依執政者的不同,執法者的權力也可以無限上綱,惡法助長執法者侵害人民權益,執法標準不同,法律成為政治鬥爭的工具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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